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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紡織品中新有害紡織助劑狀況與對策

紡織品中新有害紡織助劑狀況與對策
我國在2001年12月10日正式加入貿易組織后,歐美等國設置“綠色壁壘”的力度進一步加強、設置速度進一步加快,特別是隨著范圍內紡織品貿易配額自2005年1月1日起被取消后,紡織品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方面有利于各國紡織品服裝的出口,使得各國的紡織品出口量增長很快,另一方面市場上也出現了不少新因素和特點,形成了3個對紡織品服裝質量來說非常關鍵的重點:(1)含有的有害化學物質;(2)安全性;(3)生態標簽.為此,歐盟等國不斷頒布法規和指令,歐洲的民間組織和銷售商等也規定在紡織品中禁用和限用的新有害化學物質,特別是新的有害紡織助劑,導致了紡織品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1后配額時代國際紡織品市場新特點
1.1紡織品配額取消后市場對生態和環境保護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從2005年1月1日前后歐盟頒布的指令和法規可見,市場對紡織品在生態和環境保護方面的限制與人體安全衛生方面提出了越來越嚴格的要求.首先歐盟在紡織品配額取消前一個月宣布正式實施指令2003/34/EC,規定從2004年12月1日起禁止銷售25種致癌、誘變和危害生育的化學物質及其制品;緊接著在2005年1月1日前夕宣布正式實施指令2003/36/EC.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禁用43種致癌、誘變和危害生育的化學物質及其制品和應用品,并且在
2005年1月宣布正式實施法則2003/53/EG,規定從當月17日起禁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又過了3個月,歐盟明確規定DPT即二丙基錫為禁用化學物質,連同DBT(二丁基錫)、TBT(三丁基錫)、TCyHT(磷酸三環己錫)、TOT(三辛基錫)、TPhT(三苯基錫)和TPT(三丙基錫)等構成一個禁用的有機錫化合物系列,在紡織品配額取消前后不到半年時間內禁用和限用的新化學物質一下子增加了70多種.若對紡織品配額取消前后近3年時間作一個粗略地統計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歐盟等國平均不到2個月就要頒布一個“綠色壁壘”的法規,設置“綠色壁壘”的內容不斷擴大,開始階段禁用和限用紡織染料較多,近2年重點是禁用和限用新紡織助劑,迄今累計禁用和限用的紡織染料與紡織助劑已達到25類2000多個品種.
1.2紡織品貿易進入生態競爭時代,市場對紡織品質量提出了更強烈的要求
隨著范圍內市場對紡織品的“綠色壁壘”越來越厲害,使得紡織品貿易進入了生態競爭的時代.傳統的紡織品質量模式即技術質量(包括印染質量、牢度質量、織物質量等)模式已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必須增加新的內容即生態性能的質量指標,再加上紡織品的價值也增加了生態性能的評估指標,使得紡織品的生態性能成為國際貿易中必須考察的內容,這種生態性能的要求隨著市場對生態和環境保護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而變得越來越強烈.
1.3歐美等國對我國加緊設限,市場對紡織品提出了更嚴厲的要求
歐美等國除了加大設置“技術壁壘”的力度外,自2004年以來,為了應付由于取消紡織品配額帶來的新競爭、維護所謂國內市場秩序和紡織就業,針對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又設置了一輪又一輪新的限制措施即設限.輪設限主要發生在2004年到2005年3月,他們采取了利用針對我國紡織品的“特保”規定設限、運用反傾銷手段設限、提高進口關稅設限、把配額的市場保護作用轉向保護海外投資者對我國設限、以打擊侵權和假冒行為為名對我國設限等多種限制手段;從2005年4月起,歐美等國又開始了第二輪設限,其特征是美國和歐盟同時對我國設限即美國啟動“特保”調查和歐盟出臺“特限”措施行動指南,并通過對我國紡織品啟動緊急特殊程序等更嚴厲的手段.盡管眼下我國已與歐美等國通過談判在設限的范圍、設限的時間、紡織品進口增長率、設定的基數等方面簽訂了協議,但他們還會采取變相的方式阻止我國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這不僅對我國的紡織品和紡織化學品提出了越來越嚴厲的要求,而且對它們的出口和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1.4歐盟REACH法規即將生效實施,市場對紡織品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歐盟REACH法規議案是2003年3月17日公布的,被人們視為迄今嚴厲的“技術和貿易壁壘”之一該法規是一個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的制度,將取代歐盟現有的40多項有關化學品的指令和法規;該法規規定了42個檢測方法用來全面地評估化學品及其下游產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內容多、要求嚴、檢測量大、費用高是前所未有的.它不僅適用于化學品,還針對染料、顏料、助劑、中間體以及下游產品——紡織品服裝是其重點之一,它將大大增加紡織化學品及紡織品的出口成本,將大大提高新紡織化學品及新紡織品的創制成本,并且該法規引起的連鎖反應或“多米諾骨牌效應”將導致國際貿易環境的惡化,制約了我國紡織化學品和紡織品的出口和發展.據歐洲報道此法規對歐洲紡織印染行業的沖擊指數可達到70%,可供有效選擇的紡織化學品將大大減少.這個法規議案已在2005年11月17日被歐洲議會作了1000余項修正案后一審通過,由于歐洲的產業界和環保主義者對經過修正的REACH法規議案都不滿意,產業界認為負擔過重會削弱歐洲化工行業的市場競爭力且帶來大量失業,而環保主義者認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目標將難以完全達到.因此,原定2005年底以前被歐盟理事會批準、2006年生效實施的計劃被推后,在2006年三季度進行二審,該法規議案獲得終通過且生效實施,對紡織品的出口將提出更加苛刻的要求,初步估算對我國紡織化學品和紡織品服裝的出口影響不會低于100億美元。
國際紡織品市場上出現的上述4個顯著的特點使得歐盟等國加大了頒布禁用和限用紡織品中新有害化學物質的力度,而紡織品中新的有害紡織助劑成了近年禁用和限用新有害化學物質的重點。
2紡織品中新有害紡織助劑
2.1禁止使用的表面活性劑和由它們組成的制劑或配方: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線性烷基苯磺酸鹽(LAS),雙(氫化牛油烷基)二甲基氯化銨(DHTDMAC),雙硬脂酰基二甲基氯化銨(DSDMAC),雙牛油烷基二甲基氯化銨(DTDMAC),乙二胺四乙酸(EDTA),二乙烯三胺五乙酸(DTPA)。
一般來說,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為平均生物降解度<40%,而且它們的LD50<2.0g/kg、LC50(鯉魚)<3.0mg/L,呈現出較強的急性毒性和魚毒性,再加上它們的降解代謝物中存在著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低氧乙烯鏈代謝物如1—2個氧乙烯鏈代謝物等,這些低氧乙烯鏈代謝物的毒性比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具有高氧乙烯鏈)大,而終分解物烷基酚的毒性更大,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和烷基酚的相對雌激素強度:17-β-二雌(甾)二醇1,壬基酚聚氧乙烯(9)醚0.0000002,壬基酚羧酸酯0.0000063,對壬基酚0.0000090,對辛基酚0.0000370,壬基酚聚氧乙烯(2)醚0.0000060,對叔丁基酚0.0001600.烷基酚還是一種禁用的環境激素.另外,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制造過程中由于環氧乙烷聚合時會生成二嗯烷,產品中也可能存在未反應的環氧乙烷,它們都是公認的致癌物,致使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對人體和生物產生致變異性。因此。歐盟明確規定禁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線性烷基苯磺酸鹽由于毒性較大,刺激性大,又有一定致畸性,也被歐盟禁用。
DHTDMAC、DSDMAC和DTDMAC都是陽離子表面活性劑且為制造柔軟劑的原料,由它們制得的柔軟劑雖有優良的柔軟效果,但會殺死生物菌,生物降解性很差,易在污水處理時被污泥吸收而污染農田。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初已在德國、荷蘭等國家停止使用,近年歐盟決定禁止使用。
EDTA和DTPA可用于制造氧漂穩定劑和螯合劑,雖然穩定效果和螯合效果都好,但它們螯合金屬后的生物降解性很差,且有一定的毒性,因此,歐盟明確禁用。
這7個禁用的表面活性劑我國都在生產和使用,其量不小,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制成的紡織助劑有凈洗劑、精練劑、滲透劑、乳化劑、柔軟劑、勻染劑、分散劑、紡絲油劑、和毛油、皮革脫脂劑、皮革加脂劑、真絲脫膠劑和金屬清洗劑等50多個品種,產量比較大,如凈洗劑105、毛纖清洗劑803、化纖清洗劑7960、凈洗劑LD、826凈洗劑、1050凈洗劑、高溫勻染劑A一10、勻染劑FZ802、勻染劑SFD、勻染劑OP、乳化劑NP-10、乳化劑OP-4、乳化劑OP-7、乳化劑OP-9、乳化劑OP-10、乳化劑OP-12、乳化劑OP-15、乳化劑OP-20、柔軟劑FSA、柔軟劑SR、羥基硅油乳液305、精練劑PD-820、7601自交聯型粘合劑、表面活性劑812和增深劑Z等,還有不少未公開的復配產品.用線性烷基苯磺酸鹽制成的紡織助劑也不少,如YR-301凈洗劑、凈洗劑ABS、202粘合劑BA等;用陽離子表面活性劑制成的紡織助劑有柔軟劑GS-2等;用乙二胺四乙酸制成的紡織助劑有雙氧水穩定劑C-75等.這些紡織助劑的量不會低于40萬t,是需要認真應對的。
2.2不能使用生物降解性或在廢水處理中去除率或被回收重復利用率低于95%(按干質量計)的紗線和纖維上漿劑。
當前印染廠排放的污水中漿料是主要的污染物之一,PVA漿料雖有中等BOD,但它難以生物降解.近美國開發成功采用超濾法回收退漿廢水中的PVA,據稱回收重復利用率超過95%;丙烯酸類漿料的生物降解性雖比PVA漿料好,但它們多數與PVA漿料或淀粉混合使用,生物降解也有一定問題;以淀粉為主的漿料,它們不僅具有中等至高等的BOD,而且生物降解性比上述漿料要好,生物降解度一般在70%~80%,目前采用的變性淀粉,生物降解性也比較好.我國印染廠普遍使用上述幾種漿料。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2.3不能使用生物降解性或在廢水處理中去除率低于90%(按干質量計)的紡織溶液添加劑、紡絲添加劑和用于初級紡絲的油劑f包括梳理油、紡絲油劑和潤滑劑)。
在紡絲油劑、紡織溶液添加劑和紡絲添加劑中大部分是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和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例如我國生產和使用的40多個品種中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占60%、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約占30%,其余為陽離子表面活性劑,它們的生物降解性一般都較差,因此,使用時須慎重選擇。
2.4不能使用生物降解性或在廢水處理中去除率低于95%做質量計)的洗滌劑、織物柔軟劑和絡合劑。
目前使用較多的氨基硅油微乳液或聚乳液柔軟劑本身的毒性和生物降解性還可以,但是由于它們用40%~50%被櫨土康耐榛泳堊躋蟻┟炎魅榛磷槌桑」蹷OD屬中等,但生物降解性變得很差且有較大毒性,類似的柔軟劑還有甲基硅油、羥基硅油和含氫硅油等柔軟劑.至于陰離子柔軟劑如有機硅樹脂型柔軟劑與琥珀酸酯型柔軟劑等以及非離子柔軟劑如脂肪酸酰胺型柔軟劑與脂肪胺聚氧乙烯醚型柔軟劑等也難以生物降解,還有BOD很小不能用傳統生化法處理降解的季銨鹽型陽離子柔軟劑;此外也涉及到生物降解性差的某些洗滌劑如油酰胺基苯磺酸鹽等和某些多價螯合劑如羥乙基乙二胺三乙酸鈉等。
2.5不能使用在漂白流出液中的可吸附有機鹵化物40mgCl/kg以上和對亞麻與其他韌皮纖維以及聚合度在1800以下的棉,與供白色成品用的棉來說在漂白流出液中的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在100mgCl/kg以上的漂白劑。
當前漂白劑主要采用過氧化物,只要控制好氧漂穩定劑添加物中所含的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則在漂白流出液中的可吸附有機鹵化物量能夠達標.至于采用亞氯酸鈉漂白劑,由于它屬于含氯漂白劑必須注意在漂白流出液中對可吸附有機鹵化物的限制,同時漂白過的紡織品必須充分處理,應檢測不出含氯漂白劑。
2.6聚酯纖維染色時禁止使用鹵化載體,包括二氯苯、三氯苯、一氯甲苯和二氯甲苯等,由于鹵化載體、環境激素或是可吸附有機鹵化物,不易生物降解且有毒,對人體和環境有害,故歐盟禁用。
2.7印花糊中不能含有超過5%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也不能采用基于增塑溶膠的印花。歐盟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為由碳元素與一個或多個氮、氧、氫、磷、硫、硅、鹵素等元素相結合的化合物,它們在2O℃或運行條件下的蒸汽壓超過0.01kPa(即0.1毫巴)且不發生化學變化.瑞士再增加了一條即在標準壓力下的沸點≤240℃的化學物質.這樣甲苯、苯乙烯、乙烯環己烯、4一苯基環己烯、丁二烯、氯乙烯、芳香劑、汽油、煤油、白精油和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如焦油等)等都屬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我國生產的粘合劑TS、粘合劑750、粘合劑FD、粘合劑BH、粘合劑ML等就存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可能過量的問題,至于增塑溶膠,由于其含有被禁用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因此,不能采用基于增塑溶膠的印花.
2.8不能使用使直接與皮膚接觸紡織品的甲醛量超過30mg/kg和使所有其他紡織品甲醛量超過300mg/kg的紡織助劑,有的標準中規定24個月之內的嬰幼兒用品上的甲醛量不能超過20mg/kg。用甲醛制造的紡織助劑如固色劑Y、固色劑M、分散劑N、分散劑MF、分散劑CNF、分散劑s、分散劑C1、三聚氰胺-甲醛縮合物交聯劑、樹脂整理劑(如2D樹脂、樹脂整理劑FZ-838、樹脂整理劑FZ-839、樹脂整理劑HMU、整理劑6HD、三羥甲基三聚氰胺樹脂、六羥甲基三聚氰胺樹脂、二羥甲基環乙烯脲樹脂等)等須嚴格控制.
2.9不允許使用阻燃劑或含有被指定超過0.1%(按質量計)阻燃劑的制劑或在指明任何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含有被指定的超過0.1%(按質量計)阻燃劑的制劑。
關于阻燃劑的致癌性和毒性問題在20世紀中期紡織助劑界進行過激烈的爭論,1976—1977年聯合國衛生組織和國際衛生組織委托美國和西歐3家檢測公司測定阻燃劑的毒性,于1979年前后共發出3份同樣結論的報告.報告中指出,除了鋯系和鈮系阻燃劑之外,其他所有有機阻燃劑全部有致癌性,甚至連一向認為安全可靠的ProvatexCP(即N-羥甲基丙烯酰胺磷酸酯)也有問題.目前市場上流通的阻燃劑也是如此,不是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就是會釋放出甲醛,都具有較大的毒性或致癌性.因此,美國國會研究在本國禁止生產阻燃紡織品和禁止阻燃紡織品進入美國市場,歐盟也明確禁用阻燃劑,如常用的TRIS、TEPA、PBDPEOBDPE、DBDPE、TBBP—A、PBB、TCEP、TDCP、氯化石蠟等,我國生產的阻燃劑THPC、三(2,3-二氯丙基)磷酸酯、棉織物阻燃劑CP、阻燃劑ZR-10、阻燃劑TCEP、阻燃劑TBC、氯蠟-70等均屬其列。
2.10鹵化防縮劑僅僅適用于長毛條,不能用于其他纖維和羊毛的防縮處理,由于鹵化防縮劑是含有可吸附有機鹵化物的有機化合物,因此,對它們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制。
2.11不能使用可萃取重金屬的量超過規定值的紡織助劑,重金屬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已眾所周知,歐盟規定紡織助劑中可萃取重金屬的限量為(單位為mg/kg):Ag100、As50、Ba100、Cd20、Co500、Cr100、Cu250、Fe2500、Hg4、Mn1000、Ni200、Pb100、Se20、sb50、Sn250、Zn1500.各銷售商的商業標準中對紡織助劑中可萃取重金屬量的要求可能更高。
2.12不允許使用整理劑或含有被指定的超過0.1%(按整理劑質量計)整理劑的制劑或在指明任何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含有被指定的超過0.1%(按整理劑質量計)整理劑的制劑。后整理助劑品種多、噸位大,以下幾類是目前使用量大的后整理劑。
2.12.1陽離子類柔軟劑中的季銨鹽型陽離子柔軟劑,特別是帶有單長鏈烷基、雙長鏈烷基和雙硬脂酰基的陽離子柔軟劑,由于毒性大、生物降解性差已被禁用;氨基硅油柔軟劑屬于假陽離子型柔軟劑,使用量大,由于它們是用非離子表面活性劑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乳化組成,不僅毒性大,而且生物降解性差;非離子類柔軟劑如有機硅樹脂型柔軟劑和脂肪酸酰胺型柔軟劑等,陰離子類柔軟劑如有機硅樹脂型柔軟劑和琥珀酸酯型柔軟劑等,它們都難以生物降解,因此,目前市場上供應的柔軟整理劑不能滿足對紡織助劑的生態要求.迄今對環保型柔軟劑的研究雖不少,但既具有好的生物降解性和高的安全性,又具有優異柔軟效果,不影響織物性能的產品很少。
2.12.2樹脂整理劑如三羥甲基三聚氰胺樹脂(TMM)、二羥甲基環乙烯脲樹脂(DMEU)、多羥甲基醚化三聚氰胺樹脂(6MD)、二羥甲基二羥基環乙烯脲樹脂(DMDHEU)即2D樹脂等都是以N-羥甲基為反應基團的N-羥甲基酰胺類樹脂,在使用和貯存時尤其在受熱條件下會釋放出甲醛,它們刺激性大,生物降解性差,目前雖已開發出低甲醛、超低甲醛和無甲醛樹脂來取代,但產品風格、防縮效果以及經濟性等都還有一定差距。
2.12.3阻燃整理劑的毒性和致癌性已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和重視,所以在歐盟等國家被禁用。
2.12.4不少有機氟整理劑可用于織物的防水、拒油和防污整理,效果是顯著的,但研究證明,它們對生態有一定的影響,有的還很嚴重,有些商業標準中對某些全氟烷基化合物如磺化全氟辛烷、全氟辛酸等作出了禁用的規定.另外,使用量大的防水劑如防水劑AEG、703、FFC、FFG、MDT等,由于它們都屬于多羥甲基三聚氰胺衍生物類型,受高溫作用會釋放出甲醛,還有有機硅樹脂型防水劑,由于它們一般是以線性含氫聚甲基硅氧烷為基礎,都制成O/W乳液,不僅有生態問題,而且難以生物降解。
2.12.5抗菌除臭整理劑是一類功能性整理劑,目前的研究證明,不少化學抗菌除臭整理劑都有不同程度的毒性、致畸性、變異性和致癌性,已禁用的品種有2-(4’-噻唑基)苯并咪唑(TBI)、2,4,4’-三氯-2’-羥基二苯醚(THDE)、α-溴代肉桂醛(BCA)、1,2-二溴-3-氯丙烷(DBCP)等,當前雖有一些新的取代產品,但它們的毒性、致變異性、致畸性都是有爭論的。
2.12.6水楊酰替苯胺、五氯苯酚、霉菌凈ASM、DDT、乙萘酚等防霉劑會污染環境,造成公害,特別是五氯苯酚,雖然其在生物降解過程中比較穩定,但本身毒性大,而且其制造過程中會產生多氯二嚼英副產物,這是一種毒性極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致突變性和致癌性比已知的致癌物質黃曲霉素還要高10倍,因此,歐盟禁用五氯苯酚.又如霉菌凈ASM,它的結構為5,5’-二氯-2,2’-二羥基二苯甲烷,本身無臭味,無腐蝕性,有好的抗菌防霉效果(大約是乙萘酚的50多倍),但它是一個可吸附有機鹵化物,毒性較大,也被禁用。
由上述可見,后整理劑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以及對環境與生態的污染問題在紡織助劑中尤其令人擔憂,這或許是歐盟等國禁用整理劑的癥結所在。
2.13涂層、多層(粘合)布和膜不能使用被指定的增塑劑、溶劑或在指明任何危害健康的情況下被指定的增塑劑或溶劑:(1)增塑劑主要是鄰苯二甲酸酯類,包括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BBP)、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等,它們都是環境激素;(2)溶劑是有毒有機溶劑,如聚氨酯濕法涂層常使用的溶劑二甲基甲酰胺(DMF)等.這些增塑劑和溶劑我國都在使用,是需要認真對待的。
2.14不能在紡織制品和半制品運輸或貯存時使用氯苯酚(或它們的鹽和酯,如四氯苯酚和五氯苯酚)、多氯聯苯和有機錫化合物(如三丁基錫、二丁基錫、磷酸三環己錫、三辛基錫、三苯基錫、三丙基錫和二丙基錫)等,雖然它們都對生物有活性,可用作殺菌劑、防腐劑等殺傷生物劑或抑制生物劑,但它們都是環境激素,毒性很大,因此,歐盟等國明確禁用.在紡織制品使用時也不能應用.
2.15在紡織品中不能用重金屬鹽(鐵除外)或甲醛作為去色劑或褪色劑,重金屬鹽和甲醛都對人體有毒害作用且難以生物降解,對環境會造成污染而被禁用,因此,不能把它們用作紡織品的去色劑或褪色劑。
2.16在紡織品和紗線中不能用鈰化合物作為增重劑,鈰是一種稀有元素,鈰化合物不能用傳統生化法處理降解。
2.17德國政府、歐盟、歐洲的民間組織和銷售商等禁止使用含有或在特定條件(即還原)下會裂解產生24種致癌芳香胺的紡織助劑。24種致癌芳香胺的毒性和名稱為:(I)屬MAKⅢA1的致癌芳香胺有4種,即4-氨基聯苯、聯苯胺、2-甲基-4-氯苯胺、2-萘胺;(Ⅱ)屬MAKⅢA2的致癌芳香胺有20種,即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2-甲基-5-硝基苯胺、2,4-二氨基苯甲醚、4-氯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3,3’-二氯聯苯胺、3,3’-二甲氧基聯苯胺、3,3’-二甲基聯苯胺、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2-甲氧基-5-甲基苯胺、4,4一亞甲基一-(2一氯苯胺)、4,4一二氨基二苯醚、4,4’-二氨基二苯硫醚、2,4,5-三甲基苯胺、2,4-二氨基甲苯、2-甲基苯胺、2-甲氧基苯胺、4-氨基偶氮苯、2,4-二甲基苯胺、2,6-二甲基苯胺。
迄今生產和使用的紡織助劑中發現含有上述24種致癌芳香胺的品種有2個:(1)凈洗劑LS含2-甲氧基苯胺,它是作為制造凈洗劑LS的原料對氨基苯甲醚的同分異構體被帶人的,因為對氨基苯甲醚是采用對硝基氯苯經甲氧基化和還原制成,工業上使用的對硝基氯苯中夾帶著約3%的鄰硝基氯苯,它在制造對氨基苯甲醚的過程中也轉變成鄰氨基苯甲醚(即2-甲氧基苯胺)之故;(2)聚氨酯涂層劑含2,4-二氨基甲苯或4,4’-二氨基二苯甲烷,它們是制造聚氨酯涂層劑的原料,由于這些原料與光氣反應使氨基轉變為異氰酸酯的轉化率僅70%左右,殘留在二異氰酸酯中的未反應物2,4一二氨基甲苯或4,4’-二氨基二苯甲烷若未除凈就會殘留在聚氨酯涂層劑中帶到紡織品上。
3對策
從目前國際市場上對紡織品服裝質量注重的3個重點發展趨勢分析,以保護人類與環境為由推行“綠色”貿易保護主義的做法將成為目前乃至今后相當長段時間內國際貿易摩擦的一大特點,以后國際市場上設置“綠色壁壘”的速度會更快、力度會更大、內容會更多,新的有害紡織助劑還會不斷出現,這對于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來說既是一個嚴竣的挑戰,也是一次良好的機遇,面對這種新情況,我們必須講究策略,積極應對。
3.1更新觀念、綠色為本
國際市場上加快設置“綠色壁壘”雖然給我國紡織品和紡織助劑等行業帶來了全方位的影響.但也反映了市場對環境和保護消費者健康的要求,特別是對紡織品和紡織助劑在毒性、誘變、致癌、遺傳、神經、過敏和免疫等方面的嚴格要求,這也是行業自身發展的一種需要,因此,紡織品和紡織助劑等行業的經營者必須從這一高度進一步轉變觀念,更新觀念,樹立綠色生產、綠色營銷的思想,使紡織品和紡織助劑的生產更精細化,生產的紡織品和紡織助劑更綠色化。
3.2搜集信息、跟上形勢
為了保證我國紡織品和紡織助劑中的有害化學物質檢測與國際同步,及時搜集和研究各國現行的技術限制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很重要的。另外,研究相關國際組織和各國衛生環保部門提出的有毒物質目錄對于避免因進1:3國突然設置某些物質“壁壘”時造成被動很有必要。
3.3提高質量、創新技術
打破“綠色壁壘”根本的辦法是提高產品質量。我國的生產企業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組織生產,不斷追蹤國外先進標準和先進技術成果,采用新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不斷提高我國紡織品和紡織助劑的質量指標,針對當前的狀況,紡織助劑生產企業應給紡織印染企業提供不含有害紡織助劑(根據客戶要求)的應允承諾書,以適應國內外市場的實際需要。
3.4強化檢測、接軌國際
目前企業需要的是紡織品和紡織助劑的基礎數據,企業普遍反映需盡快提高我國的檢測技術水平,爭取與國際市場特別是歐盟互相承認檢測數據。
3.5強化改革、擴大出口
國際市場上加快設置“綠色壁壘”是對各國紡織品行業和紡織助劑行業的一個打擊,造成生產成本大增,部分企業產量下降或向外轉移生產力,但也給我國增加了引進外資和技術、擴大出口的機會另外,有助于我國相關行業的優化重組、優勝劣汰,形成一批以優勢出口產品為龍頭的企業集團,做大、做強我國的紡織品和紡織助劑行業。
3.6開發新品、取而代之
大力開發環保型紡織助劑來取代有害的對應產品是我國紡織助劑行業極其迫切的事.目前,我國紡織助劑生產企業已開發和生產出了不少新的環保型助劑,如精練劑ZS-95、雙氧水穩定劑GJ-201、烷基多糖苷類助劑、生物酶制劑ZS-200、固色劑DUR、固色劑SH-96、低溫型交聯劑LE-780、涂料印花粘合劑CS、增稠劑KG201、免燙整理劑SDP、改性檸檬酸、殼聚糖抗菌抗霉產品等,但還需進一步穩定和提高.當前國際市場上綠色紡織品用染料和助劑已成為紡織化學品研究和發展的主流和重點,隨時掌握國際市場上綠色紡織助劑的開發動向和新成果,不斷推進自身的開發水平和進度,并視為企業生存、參與市場競爭的主要技術進步內容,才能在國內外市場上爭得主動、贏得勝利。ZToUOC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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